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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成果
《行政法学研究》范志勇: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

作者:范志勇

文章来源:《行政法学研究》2022年第5期

摘要: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,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。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,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,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。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,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。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、提升金融监管质效、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、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,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。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,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,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,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。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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